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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游姓男子在網咖內猥褻、性侵多名少年。(示意圖/東森新聞)
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一名游姓男子曾在嘉義性侵少年,判賠30萬元後,卻在緩刑期間於新竹地區網咖以金錢誘惑性侵5名少年,新竹地院依強制性交等罪重判10年。

判決台中水晶球專賣店書指出,25歲的游男於2014年新竹縣市連鎖網咖店上班,以提供線上遊戲寶物、道具和金錢等方式,誘惑翹家流連於網咖的少年,對他們加以性侵甚至強制猥褻,前後共有5名少男受害身心重創。

法官發現,游男曾於嘉義以同樣手法侵犯2名少年,被嘉義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2年、緩刑5年,賠償30萬元。

新竹地院合議法官認為,游男未學到教訓,緩刑期間至新竹網咖工作時,仍以同樣手法犯案,甚至知道和未滿14歲者性交刑度是3年以上重罪,卻不願修正自己的行為。

法官審酌,5名少年遭性侵後身心受創,甚至在被害人臉書上發現游男要求「揪伴」供給他玩,應予嚴懲;因此法官以未滿14歲者強制猥褻、強制性交及乘機性交罪,重判游男判10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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